原创 昌邑市司法局 昌邑市司法局
案例
2010年3月,李某(男)和张某(女)登记结婚,多年未有孩子。多方求医,发现李某的精子质量不高,难以成活。李某和张某多次商量后,决定从精子库中选用精子,经人工授精,张某成功受孕。2012年6月张某产下一子。2014年4月,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孩子是从精子库中配对出生的,并非自己的骨肉为由要求张某单独抚养。
案例解析
生育权,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生殖技术帮助受孕、怀胎、分娩,繁衍后代的权利。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利。完整的生育权概念,包括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、生育时间和不生育的权利。
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,使一些生理上有缺陷的夫妇实现了“求子”的愿望,但同时也给现代法律及传统伦理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。我国现行婚姻法对“用他人精子配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”的权利义务尚无做出明确规定。
但是,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,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,其所生子女应视同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应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与义务。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终结果,从因果关系分析,所生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,因此,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,而遭受到歧视、虐待,甚至抛弃。决定人工授精的父母应属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母,应按法律规定享受父母权利,承担父母义务,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应与婚生子女相同。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本案中,张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之子是与李某协商一致的结果,李某当初是赞同的,现以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由,拒绝抚养,理由不充分,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尽到父亲的责任。
昌邑市司法局
家庭“全生命周期”法治行为实践养成专栏
原标题:《【家庭“全生命周期”法治行为实践养成】家庭法治第五讲:精子库人工授精的孩子,父亲能不能拒绝抚养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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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2010年3月,李某(男)和张某(女)登记结婚,多年未有孩子。多方求医,发现李某的精子质量不高,难以成活。李某和张某多次商量后,决定从精子库中选用精子,经人工授精,张某成功受孕。2012年6月张某产下一子。2014年4月,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孩子是从精子库中配对出生的,并非自己的骨肉为由要求张某单独抚养。
案例解析
生育权,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生殖技术帮助受孕、怀胎、分娩,繁衍后代的权利。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利。完整的生育权概念,包括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、生育时间和不生育的权利。
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,使一些生理上有缺陷的夫妇实现了“求子”的愿望,但同时也给现代法律及传统伦理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。我国现行婚姻法对“用他人精子配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”的权利义务尚无做出明确规定。
但是,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,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,其所生子女应视同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应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与义务。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终结果,从因果关系分析,所生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,因此,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,而遭受到歧视、虐待,甚至抛弃。决定人工授精的父母应属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母,应按法律规定享受父母权利,承担父母义务,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应与婚生子女相同。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本案中,张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之子是与李某协商一致的结果,李某当初是赞同的,现以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由,拒绝抚养,理由不充分,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尽到父亲的责任。
昌邑市司法局
家庭“全生命周期”法治行为实践养成专栏
原标题:《【家庭“全生命周期”法治行为实践养成】家庭法治第五讲:精子库人工授精的孩子,父亲能不能拒绝抚养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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